香港判决:电台一同性节目无罪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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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判决:电台一同性节目无罪

[日期:2008-05-10] 来源:中国新闻网  作者: [字体: ]



    香港电台因播出以同性恋为题材的节目而遭广管局“强烈劝喻”。(图片来源:大公报)




节目受访者之一曹文杰,对法庭判决表示鼓舞。(图片来源:文汇报)

  中新网5月9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,香港电台节目《铿锵集》题为《同志•恋人》的节目于2006年中在电视播出后,香港广管局指节目内容偏袒同性恋者,向港台发出“强烈劝喻”。节目中一名男同性恋受访者不满裁决,兴讼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复核,8日获胜诉且得讼费。

 高院法官指出,该节目的内容持平无偏颇,法官亦批评广管局的决定是歧视同性恋者,限制了言论自由,下令广管局撤销对港台的“强烈劝喻”。

  主审法官8日颁下书面判词说,法庭对于广管局处理所谓持平报道的看法,感到惊讶。法官表示,不是报道正反两面意见,便等同持平,最重要是有关节目是否作出公平、公正地报道事件。该节目并没有鼓吹同性婚姻,只是表示出部分受访者的渴求。

  法官指出,广管局错误理解“不偏不倚”定义,不是所有题材都可以合情合理地采用正反意见。港台没在节目加入反对同性婚姻的声音,不构成偏袒同性婚姻。

  港台节目没有偏袒

  法官说,广管局的决定,很可能基于有观众投诉节目关于同性恋,该些行为实属歧视同性恋而作出有关劝喻。他认为,这是限制了言论自由,言论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石,因此不可以轻言扼杀。

  法官指出,有关节目并没有任何偏袒,内容主要为探讨同性恋者生活,被访者提到期望他们的关系得到法律认同,反映个人的希望,节目并非在政治上鼓吹同性婚姻。

  法官最后说,同性恋在华人为主的香港社会确有强烈的争议性,故此确实不适宜在合家欢时段播出,不过广管局对节目作出的劝喻实有干预言论自由。表示,广管局错误解释广播条例,港台并非电视节目服务的持牌人,而广管局作为法定机构,亦无权与第三者签署协议,基于有关备忘录不合法,故广管局实际上无权“劝喻”港台。

  广管局收20宗投诉

  《同志•恋人》2006年7月在电视上播出后,广管局共收到20宗投诉,指节目偏袒同性恋者,有鼓吹同性婚姻之嫌。港台其后发表声明,解释节目只是以纪录片形式描写同性恋者的生活,并非要讨论赞成或者反对同性恋。广管局接到投诉后向港台作出强烈劝喻。

  自广管局发出强烈劝喻后,曾在节目成为受访者之一、现于香港中文大学修读性别研究课程的曹文杰(26岁),认为有关节目内容只是真实地反映同性恋者面对的困难,并称对广管局的裁决感到失望,认为是漠视性小众的权益,故此入禀申请司法复核。

  对于司法复核成功,同性恋人曹文杰、阿力和Connie8日发表声明表示,感谢法官下令广管局撤销对港台的强烈劝喻。并称事件值得引以为鉴。他们说,这次胜诉对所有平等权利运动都是一个明确的指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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